当前位置 : 首页 > 工作动态 > 政法园地
浅析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法
  • 时间:2014-02-21 44:17
  • 来源:
  • 作者:吴晶晶
  • 字体:【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少年犯”实施的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问题一直广受关注,世界各国无不将关怀和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正处于青春躁动期的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其敏感、自我意识过强、逞强好胜、易冲动的性格特点,同时由于思想上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加之受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就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及犯罪行为的实施,与成年人犯罪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
巍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自2009年开展以来,截至2013年3月,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48人,解除社区矫正291人,在册557人,未成年罪犯6人。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坚持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行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的尝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仍存在一些实践中的不足。加强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矫正管理,应注意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犯罪心理的形成进行分析,并以此作为切入口,突出针对性,有的放矢地开展教育矫正工作。
一、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管理应坚持的四个原则
在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中,围绕“教育、感化、挽救”这一矫正工作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惩奖并举的原则。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首先应强制性督促他们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和规定,要针对其性格特点和存在问题,找准切入点,特别是对那些长期游荡社会、缺少家庭关爱和亲情温暖、对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存有逆反心理的未成年矫正对象,其心理和人格存在的缺陷,导致他们对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念缺乏正确的认识和行为上自控能力差,要修复他们和人格上的缺陷,改变他们行为上的恶习。同时,应对他们在遵纪守法方面的突出表面及时予以奖励,从而调动他们改造的积极性。通过奖惩并举的措施,培养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自觉性,进而为下一步的教育矫正工作打下基础。
(二)加强教育,寓教于管的原则。在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中,根据各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引导和系统性的辅导。未成年矫正对象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心理可塑性强的特点,特别应对存在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要注意不断引导他们释放心理压力,由浅入深地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分析和查找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教育他们要正视法律的判决结果,认罪服判并重新规划好自己今后的人生道路。
(三)注重鼓励,真情感化的原则。未成年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管理后,自卑和迷惘,敏感和失落的心态往往成为共同的特征,他们注重社会、家庭、亲友对自己的态度和评价,外界的偏见、歧视和冷漠对于他们内心极易产生新的心理创伤,自尊心进一步丧失,只有真情感化,才能起到鼓励的作用。
(四)落实帮教,维权优先的原则。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矫正过程中,除要对其性格实施严格管理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各项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措施的落实,引导未成年矫正对象从思想上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进而使他们的心理和人格上的缺陷逐步得到修复,督促他们尽快回归到健康成长的正常轨道。还应把积极落实各项针对性矫正措施与切实维护未成年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相结合,注重维护他们未被法律剥夺的权利,特别是受教育的权利,以提高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教育的针对性和挽救的实效性。
未成年矫正对象作为广大青少年人群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更需要阳光和雨露。在他们成长的道路上,因为所处的生存环境以及主客观因素的相互作用,使他们一度迷失了方向,走上了一条本不该走的弯路。全社会都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从源头加以重视和遏制,整合社会资源力量,给予那些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更多的关爱和引导,积极为他们创造和提供一个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让他们在真情关爱和积极引导中,逐步排除心理障碍,修复心理和人格上的缺损,修正自己的人生轨迹,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拼搏,以崭新的面貌奔向社会主义祖国的未来。
二、如何加强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管理
一是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要处理好惩罚与教育的关系,体现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重视、关爱。惩罚和教育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未成年司法制度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国际社会对少年犯处置的主流趋向是非刑事化,非监禁化,轻刑化。我国从实际出发,借鉴、吸收了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对违法犯罪青少年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并通过多种渠道,多项措施,使之得到落实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则较好的体现了教育和惩罚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对未成年犯矫正过程中,我们应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本原则来开展工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其所犯罪行可以不处罚。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为14岁,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致或较为接近。但是,惩罚本身不是目的,惩罚的目的是立足于犯罪者的改造和挽救。在未成年矫正对象置身于正常的生活环境下,按照规定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性劳动,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并接受矫正组织的监督考核。未成年矫正对象在接受处罚的同时,可以照常学习、生活,有利于培养其社会责任感,有助于使其恢复正常人格,早日回归社会。
二是加强文化知识学习,开展职业技术培训,鼓励自谋职业或者推荐就业。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非常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从立法来看,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保护青少年的法律、法规。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不受歧视。因此,必须促使未成年矫正对象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就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犯罪道路。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没有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内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相关部门,督促法定监护人,帮助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内容;对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劳动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并指导就业;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复学后或者就业中,不愿意周围同学、同事知道自己是矫正对象身份的,社区矫正组织,学校和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应当注意保密范围,工作方法,又要严防矫正对象因读书,就业发生脱管、漏管现象。
三是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对未成年人开展社区矫正,仅靠几个部门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社区矫正在完全的社会环境中实施,必须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特别应当调动和发挥政法系统的老领导,老党员、老同志的作用,与社区未成年矫正对象结对开展帮教活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一方面,这些老同志作为政法战线上的一员,矫治、挽救犯罪未成年人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另一方面,他们又具备法律,政策知识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开展帮教工作,独具优势。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好这一支活跃的生力军的作用,为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事业贡献力量。
四是推行心理咨询和矫治。心理矫治、思想改造过程是旧的心理定势不断消解,新的心理定势逐步形成的过程,是目前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实施矫正管理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世界观尚未定型、人生观显著错位、价值观严重扭曲,误入歧途,走向犯罪。为使他们彻底告别过去的不良生活,我们一要进行心理测评,全面了解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准确、直观、科学地反映其悔罪态度。二要提供心理咨询,医治心理疾病。在特定时期内由专人对其深入接触,了解其心路历程,并在一段时间内不断予以矫正。针对其情绪不稳定,自尊心强,希望得到宽恕谅解、不受歧视等特点,要尊重他们的情感,对症下药,和风细雨式的耐心帮教。对他们的优点、进步及时表扬、鼓励;对缺点和错误要善意提醒,有效制止,帮助他们树立信心,重塑人生。
三、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好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
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实施矫正,需要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发挥职能部门整体协调一致的优势开展工作,需要家庭、学校和全社会共同建立起挽救未成年矫正对象的配套体系,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个案矫正。未成年矫正对象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他们的成长环境有着密切关系,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开展矫正工作时,应全面调查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亲朋关系等,根据调查情况,结合他们的个性特征、犯罪性质,分析其不良行为的原因,查找其犯罪根源,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案矫正措施、明确矫正工作目标,帮助其增强法律意识,确保有效矫正,使其能早日回归社会。
(二)思想矫正。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易于感化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时,除采用定期汇报思想和活动、限制权利、公益劳动等措施外,应侧重于教育感化,加强思想矫正。由于未成年人存在逆反心理,在对其进行思想矫正时,一味地进行说教有时并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矫正工作者除了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之外,还应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组织他们学习先进人物事迹、阅读法律书籍、观看富有教育意义的影片、邀请改造好的未成年人现身说法等生动活泼的形式,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激发、增强他们参与矫正活动的积极性,真心实意地接受改造。
(三)心理矫正。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其复杂心理上的原因,为达到矫正的目的,必须首先消除未成年矫正对象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因此,应当将聘请心理医生、心理学专家,为他们进行心理疏导、根除心理障碍,帮助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树立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信心。开展心理辅导前首先应当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了心理测评,以便能够深入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和潜在心理困扰,进而有针对性地给予他们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心理测评,可以增强心理矫正的可操作性、具体性和针对性,提高心理矫正的质量。
(四)家庭矫正。家庭教育对孩子行为习惯的养成、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着重要作用。家长的自身素质如何,教育方法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心理素质,因此,家长要切实履行法定的监护义务,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要从小事培养孩子良好的品行习惯,给与足够的关心照顾和正确的教育引导,密切关注孩子的思想、行为,对不良行为要及时预防和矫治,要多于孩子交流沟通,倾听他们的烦恼,化解他们的忧虑,以文明的谈吐举止,乐观的态度,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感染子女,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促进青少年树立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违法犯罪的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五)就业指导。从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调查来看,未成年矫正对象主要来自于闲散未成年人。未成年矫正对象,尤其是那些经济类犯罪的未成年矫正对象,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就是滋生了好逸恶劳的思想。因此,必须促使未成年矫正对象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就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此外,对于未成年矫正对象还要加大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以便于他们在回归社会后,尽快融入社会。
四、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是未成年矫正对象不能正确认识适用社区矫正的意义。部分未成年人矫正对象不懂“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犯罪了不用坐牢不用受苦,没有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使其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同时,由于缺少及时的心理矫正,缺乏必要的引导沟通,极有可能产生重新违法犯罪。还有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之后,导致他们产生无力、无助的挫折感,失去尊严感和自我效能感。因此,在社区矫正中,掌握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关注矫正相关环节,便于实施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教育,对提升矫正实效、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至关重要。
二是从事矫正工作的人员专业化不强。对于帮教工作人员来说,目前的未成年人矫正工作大部分都是由街道、司法所来负责和管理的,因而大多数的帮教人员也就是他们内部的工作人员,而这些工作人员在专业方面有着许多的缺陷,相应的工作技巧和方法也掌握的不多,在实践上有时候会有事倍功半的反面效果。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工作人员身份角色的关系,在他们与未成年人的谈话过程中,更多的是像审讯的过程而非专业的会谈。这样并不能够从根本上矫正未成年人的思想和他们的价值观,进而不能真正的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来改过自新。
五、加强未成年矫正对象教育和监管工作的反思
要使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落到实处,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制定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一是完善审前调查制度。未成年矫正对象是否适合社区服刑,基层社区应当有表达意见的渠道,把握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于社区安全的维护是非常必要的。一些主观危害性大、犯罪情节严重、人身危险程度高的未成年矫正对象,并不适合社区矫正。目前虽然执行审前调查制度,但有很多环节都存在瑕疵,有些法院甚至在已经判处缓刑后才将委托调查函送达基层司法所,而导致审前调查制度形同虚设,给日后的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阻碍。二是界定执行主体地位。法律必须充分定义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实施和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承担着大量具体的工作,但由于缺乏法律规制、职责定位不清等原因,没有法定的实施社区矫正权利。三是建立区分矫正制度。未成年矫正对象由于生理和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社会经验和认识能力都不及成年人,现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没有将未成年矫正对象与成年矫正对象区分矫正,这样不利于提高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矫正质量。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对基层司法所而言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没有可以依据或参考的方法和经验,要切实提升矫正效率、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真正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还需要广大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不断开拓思路,创新方法,积累经验。